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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海建与张庆佳、邯郸市金叶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建,张庆佳,邯郸市金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165号原告李海建,男,汉族,1998年9月9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郑宏云,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庆佳,男,汉族,1978年12月30日生,现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邯郸市金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西路陵园巷1号内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79546369XW。法定代表人吕振生,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8055652606。负责人张沄辰,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晓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建与被告张庆佳、邯郸市金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许原告李海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海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