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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玉江、李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江,李春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3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江,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雨,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然,河北河北燕赵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辉,住河北省涿州市,系李春雨亲属。上诉人张玉江因与被上诉人李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周将(身份证号:,住江西省九江市秀水县义宁镇鹦鹉街234号)对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提出异议。周将称其与张玉江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签订的涿州市存量放买卖合同复印件。该合同约定张玉江将位于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平安北街东侧永济中路991号涿郡东区5#2-1603室房屋出售给周将,周将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购房款。2017年4月6日,周将和张玉江在涿州市建设局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故涿郡东区5#2-1603室房屋疑似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一审法院应对涉案房屋是否存在一房二卖情形、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买卖行为、两份买卖合同的效力、成立时间的先后、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予以查明,以便确定涉案房屋权利的保护顺位。据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玉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7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曙光审判员  翟乐光审判员  王洪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