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夏卫兴与乔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卫兴,乔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2287号原告夏卫兴,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唐卫红,住址同原告夏卫兴。被告乔军,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唐亚芳(原告乔军之妻),住址同被告乔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卫兴与被告乔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卫兴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卫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原告夏卫兴已预交),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夏卫兴负担。审判员 倪水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尊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