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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永红与白进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红,白进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60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红,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进忠,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2013)神民初字第059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白进忠向申请人刘永红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580元、执行费14500元。执行中评估、拍卖白进忠房产一处,折抵偿还申请人刘永红借款757559元,下欠442441元本金及利息未偿还,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