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江海与马如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江海,马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梁江海,男,汉族,1958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1195807275514,住五家渠安和园小区2号楼1单元401室。被执行人马如海,男,回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4196610022077,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五家渠市103团二连。申请执行人梁江海与马如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兵060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