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鸿萍、成都宝誉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鸿萍,成都宝誉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4号请执行人:范会涛,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赵鸿萍,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成都宝誉典当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66号18栋1层4号,机构代码:59727968-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范会涛申请执行赵鸿萍、成都宝誉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鸿萍、成都宝誉典当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申请执行人要求拍卖被执行人成都宝誉典当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但是,经本院查明金融许可证属于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颁布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且金融许可证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具有特殊性,本院无法进行拍卖。本院认为,申请人范会涛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7338456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赵鸿萍、成都宝誉典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范会涛7338456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