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贺德福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德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刑终19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德福,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保康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保康县。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0年1月14日被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3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3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康县看守所。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审理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德福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6)鄂0626刑初8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贺德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德福与被害人廖某原系邻居,2013年年底廖某与丈夫拟离婚,廖对贺德福说,其离婚后与贺德福一起生活,双方即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2014年12月,廖某租住保康县马桥镇贺某的房屋,准备离婚后与他人结婚,与贺德福遂产生矛盾。后贺德福多次找廖某打闹,廖某曾多次向马桥派出所报警要求贺德福不再对其骚扰。2016年3月2日17时许,贺德福再次来到廖某租住的房内,以廖某对派出所说假话为由对廖进行殴打,并揪掉廖的一绺头发。廖某对贺德福说:“你要不把我娶回家,要我做情人也可以,但你必须养活我和女儿”,贺德福不同意,且提出与廖某发生性关系,廖某不从,贺德福骑到廖身上,对其掐脖子并强行解开廖的衣扣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廖某当即到马桥派出所报案,民警随即到廖的租住屋内将贺德福传唤至派出所,贺对强奸的事实供认不讳。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贺德福的供述,且与被害人廖某的陈述主要事实一致,还有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贺德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她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贺德福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贺德福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贺德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上诉人贺德福上诉称,其在与廖某交往过程中,发现廖某谎话较多,廖某所作证言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不应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贺德福与被害人廖某原系邻居,2013年底廖某拟与丈夫离婚,并向贺德福表示要与他一起生活,双方即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2014年12月,廖某有了其他情人,遂与贺德福产生矛盾。贺德福多次殴打廖某,廖某向保康县公安局马桥派出所报警,要求贺德福不再骚扰、殴打其。2016年3月2日17时许,贺德福在廖某租住房与廖某发生争执,并当着廖某女儿李某1的面殴打廖某,李某1因感到恐惧离开租住房。廖某因惧怕贺德福继续殴打,提出可以做贺德福的老婆或情人,但要求贺德福养活其与女儿。贺德福不同意养活其母女,并要与廖某发生性关系,廖某不从,贺德福掐其脖子,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廖某以寻找女儿为由离开租住房,并当即到马桥派出所报案,民警随即到廖某的租住屋内将贺德福传唤至派出所。贺德福对强行与廖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实其以前和贺德福是邻居,2013年底其准备和丈夫离婚,并向贺德福表示离婚后和他一起过,两人便多次发生性关系。两人的情人关系一直维持至2014年10月份。同年12月份,其想和贺德福断绝情人关系,便搬家至马桥镇,但贺德福仍多次上门骚扰、殴打其,其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2016年3月2日17时许,其接女儿李某1放学回家,发现贺德福在其出租屋楼下。贺德福与其争吵几句后,要到其出租屋里谈话,其不愿意,但是看见女儿害怕的样子还是与贺德福一起回到出租屋。回屋后,其与贺德福继续争吵,贺德福便抓住其头发,朝其面部打了三四拳,揪掉其一撮头发,并把其推倒在地,其女儿说要出去上厕所,贺德福让其女儿出去后将房门反锁。其很害怕,为缓和贺德福的情绪,其说可以做贺德福的老婆,也可以做贺德福的情人,但是贺德福必须要养其和女儿。贺德福不同意养其和女儿,并将其推倒在床脱其上衣,其开始反抗,贺德福就用双手掐住起脖子,其用力掰贺德福的手,但是没挣脱出来,后来贺德福看其停止挣扎,脸色都变了才松手,贺德福便强行脱下其裤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其因为害怕贺德福真的下狠手将其杀害,在贺德福实施强奸过程中没有反抗。事后各自用卫生纸擦拭了下体,其后来把卫生纸丢进垃圾桶。其穿好衣服后,向贺德福表示要出去找其女儿,其就出门,找到其女儿后,一起到马桥派出所报警。2.证人李某1(系被害人廖某女儿)的证言,证实贺德福曾多次殴打其和母亲廖某。2016年3月2日,贺德福又到母亲的租住屋内殴打其母亲,其因为害怕而跑出去。后来,其同母亲一起到派出所报警。3.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因廖某与其侄儿王文华关系不错,其将自家一间房租给廖某。贺德福知道廖某租住在此后,多次上门纠缠,还曾殴打廖某母女。4.保康县公安局马桥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和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2日17时20分,廖某来所报警称其在自己的出租房内被强奸。民警程某、李某2等人立即赶赴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贺德福躺在床上,遂将贺德福口头传唤到马桥派出所进行调查。5.勘验检查笔录及提取笔录、勘验检查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保康县马桥镇廖某租住房。勘查中,依法于租住房内提取廖某的内裤一条,在垃圾桶里提取两团卫生纸,在垃圾桶南侧一木椅下提取一撮头发。6.保康县马桥卫生院护士黄思其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日马桥派出所民警带来一名叫廖某的妇女,其按要求用棉签从廖某阴道了提取了部分液体交给警察。7.生物物证鉴定书,经鉴定,从提取的廖某阴道拭子、内裤和卫生纸上检出人精液成份,极强力支持系嫌疑人贺德福所留。8.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贺德福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北省襄北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贺德福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3年6月4日刑满释放。10.保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贺德福举报材料的回复,证实经对贺德福举报的两起案件调查核实,该两起案件在贺德福检举之前均已立案调查。11.保康县公安局马桥派出所出具的关于2015年11月19日贺德福殴打他人案的情况说明及关于2015年11月24日贺德福故意损毁财物案的情况说明,证实贺德福曾因上门骚扰、殴打廖某被公安机关教育的事实。12.上诉人贺德福的供述,供认其和廖某原是邻居。2013年底廖某想和丈夫离婚,并称离婚后和其一起过。此后至2014年10月,其和廖某保持情人关系。同年12月,廖某向其表示有了别的情人,要和其结束情人关系。其认为廖某欺骗其感情,两人多次发生矛盾,其也经常动手打廖某,也打过廖某的女儿李某1,还几次惊动马桥派出所解决两人矛盾。2016年3月2日下午5时许,其在廖某楼下等她,后和廖某母女一起到廖某的租房内。因廖某之前经常为二人情感纠纷到派出所报警,其质问廖某在派出所是否说谎话,遭到否认后,其就动手朝廖某的头部打了3拳,揪掉廖某一撮头发。后廖某称可以做其老婆,也可以做其情人,但是其必须要养廖某母女。其不同意养廖某母女,但是向廖某说想要继续做其情人就要表示一下,要与廖某发生性关系,于是将廖某推倒在床,廖某不愿意,其就去掐廖某的脖子,等到廖某快喘不上气才松手,然后将廖某的裤子全部扯下来,强行与廖某发生了关系。发生关系以后,两人用卫生纸将下身擦了一下,后将卫生纸丢在地上。其和廖某都把衣服穿好后,廖某说要出去找她女儿。过了一会,其就被警察带走了。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贺德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贺德福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贺德福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贺德福上诉称,廖某所作证言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不应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经查,被害人廖某及证人李某1均证实案发当天晚上贺德福在廖某租住处殴打了廖某;廖某证实是贺德福违背其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现场提取的廖某一撮头发印证了廖某所称遭受暴力的事实;从提取的廖某阴道拭子、内裤和卫生纸上检出人精液成份,极强力支持系嫌疑人贺德福所留,证实贺德福与廖某发生过性关系;贺德福亦供认系强行与廖某发生的性关系,所供情节与上述证据能够相印证,认定贺德福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贺德福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法应当对其所犯强奸罪行承担法律责任;廖某所做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且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应当作为本案证据采信,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永 涛审判员 闫 建 华审判员 董 芳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文致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