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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426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张雨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张雨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26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189号。主要负责人:潘金荣,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雨波。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被告张雨波信用卡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雅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