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2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世生与董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生,董宣,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920号原告李世生,男,1951年9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太王镇。被告董宣,男,1990年7月2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头道镇。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生诉被告董宣、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世生撤回起���。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