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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伦与艾吉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伦,艾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张伦,男,生于1986年12月16日,穿青衣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艾吉良,男,生于1976年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31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张伦申请执行艾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艾吉良在另案中获得受偿款67595元,申请执行人在此次分配获得4138元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伦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2执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