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1、陈某2与路某分家析产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1,陈某2,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2027号申请执行人:陈1,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申请执行人:陈某2,男,1955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路某,女,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陈1、陈某2与路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上海市嘉定区临夏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14执20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唐 震审判员 毛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