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喻伦刚与尤宗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伦刚,尤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3执22号申请执行人:喻伦刚,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冕宁县人,住冕宁县锦屏镇正街**号。被执行人:尤宗全,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冕宁县人,住冕宁县回龙镇丰乐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喻伦刚与尤宗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冕宁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3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袁明华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宗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