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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百钢与杨秉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百钢,杨秉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1767号原告(反诉被告):魏百钢,男,生于1964年3月2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章丘卓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杨秉冬,男,生于1976年1月2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笃胜,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魏百钢诉杨秉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8日,被告杨秉冬对原告魏百钢提出反诉。原告魏百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7年6月23日,反诉原告杨秉冬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百钢的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杨秉冬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百钢撤诉。准许反诉原告杨秉冬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魏百钢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22元,由反诉原告杨秉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咸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