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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明珠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明珠,童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邢明珠,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童汉军,住江西省萍乡市。邢明珠申请执行童汉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邢明珠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童汉军的银行账户,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1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闻昕审 判 员  王 帅助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