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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南岸区圣轩建材经营部、龚世英与杨备福、重庆市雪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备福,南岸区圣轩建材经营部,龚世英,重庆市雪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英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备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岸区圣轩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新路3号23-1号,注册号500108600146826。经营者:龚世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世英。原审被告:重庆市雪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305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4139X。法定代表人:杨备福。原审被告:重庆英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西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3EKF83。法定代表人:龚宬铖。上诉人杨备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90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备福上诉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南岸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即原审原告经常居住地在渝北。本案原告向约定管辖的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原告起诉标的额未超过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杜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