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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苏祺印、任峰仪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祺印,任峰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苏祺印。被执行人:任峰仪。现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琪印与被执行人任峰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青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峰仪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琪印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被执行人的父亲任秀昌于2017年6月5日代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696元,执行案款53085元,共计53781元。申请执行人苏琪印已经提出结案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刑一初字第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徐 晓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彦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