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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司惩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之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鄂0527司惩48号被拘留人崔之贵,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本院在执行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之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之贵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第六项、第一百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崔之贵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