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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7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新民申请执行同亚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民,同亚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7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新民,男,1960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村X组。被执行人:同亚魁,男,1978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村X组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民与被执行人同亚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同亚魁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苏宏盛执行员  毛国建执行员  武原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蒙 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