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17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1789号之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怀国、杜丽华、郑成帅、刘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建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2015)莒十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建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执行员 赵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学虹r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