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行申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庭惠因诉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庭惠,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行申3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庭惠,女,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市政府1号楼5层531室。法定代表人黄玉明,局长。再审申请人孙庭惠因诉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莆田市安监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行终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庭惠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向仙游县安监局邮寄申请书,请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依法保护申请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仙游县安监局收到申请后,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申请人向莆田市安监局申请复议,其应当予以受理。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复议申请书作出行政行为,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人丈夫邹友斌因安全事故死亡,申请人与其子邹朋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向仙游县安监局寄送申请书,要求作出涉及邹友斌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书,因认为仙游县安监局不作为,故向莆田市安监局申请复议。经查,仙游县安监局于2013年9月6日已就邹友斌死亡事故作出《仙游县渝州建材有限公司“11.25”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仙游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0日批复同意对事故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仙游县安监局在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关于邹朋反映仙游渝州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事故信访答复意见书》也明确告知,事故调查组已经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将对建材公司进行处理。现申请人与其子邹朋又于2014年12月19日向仙游县安监局寄送申请书,要求作出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书,该申请书形式上是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但实质仍是信访件。莆田市安监局不受理申请人复议申请、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孙庭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庭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声鸣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万舟孔德南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