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88黄仕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仕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3刑初8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仕兵,男,1979年2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2017年5月13日因本案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宅。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祥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仕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红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仕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黄仕兵酒后驾驶云E×××××号小型客车沿楚祥线由祥城往禾甸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黄仕兵因超车不当与曹某驾驶的云L×××××号小型客车擦碰,黄仕兵继续驾车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楚祥线K336+200米处时,黄仕兵驾驶的小型客车与路外墙体发生碰撞。祥云县公安局民警在接到曹某的报警后赶赴现场,在处警过程中,民警发现黄仕兵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对其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09.9mg/100ml。民警于当日23时将黄仕兵带至祥云县禾甸镇中心卫生院进行血液抽取,后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仕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仕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仕兵的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黄仕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梁某、程某、曹某的证言;现场查获照片;提取血液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仕兵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0.7mg/100ml,其驾驶行为属醉酒驾车。被告人黄仕兵忽视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了轻微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仕兵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仕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仕兵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仕兵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仕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茶本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子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