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延波与王素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波,王素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807号原告:李延波,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王素兰,女,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县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金龙,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亮,男,1990年4月25日,汉族,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波和被告王素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延波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延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延波负担。审判员 刘慧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