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廖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305号原告:廖某,女,汉族,1965年11月2日生,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何某,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生,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廖某诉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廖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以与被告何某已自行协商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事��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承担。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雅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