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9001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北泉镇聚宝盘建材经销部与李昌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北泉镇聚宝盘建材经销部,李昌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971号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聚宝盘建材经销部,住所地石河子市乌伊公路465-3号。经营者:何铁福,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石河子市北泉镇聚宝盘建材经销部负责人,住石河子市三十九小区44栋331号。被告:李昌吉,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石河子市。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聚宝盘建材经销部与被告李昌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聚宝盘建材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聚宝盘建材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836元,送达费90元,合计1926元(原告已预交),其中案件受理费1836元退还原告,送达费90元由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聚宝盘建材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