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8601民初10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北京铁路局与胡玉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铁路局,胡玉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10012号原告:北京铁路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振芳,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海,男,本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国,男,本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胡玉敏,女,195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铁路局与被告胡玉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铁路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北京铁路局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户传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