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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革花与刘锋利、杨现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革花,刘锋利,杨现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520-1号申请执行人刘革花,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锋利,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现印,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革花与刘锋利、杨现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革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刘锋利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并将扣划的225元(含执行费5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方面的执行需与各方协调,在该审限内不能完成,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5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