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特字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家友申请宣告彭祝兰死亡案(2017)川1028民特字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家友,彭祝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特字6号申请人:陈家友,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申请人:彭祝兰,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申请人陈家友申请宣告彭祝兰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申请人陈家友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申请人陈家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应终结本案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程序。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