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078号原告:王玥明,男,汉族,1985年1月3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32号D1、D2、二区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94497272。负责人:杨永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战胜,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52244841G。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战胜,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该公司法务主管。原告王玥明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王玥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玥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