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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万家红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家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683号罪犯万家红,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于��州省开阳县,汉,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侯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家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家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家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万家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万家红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家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