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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翟某某与被申请人郝某某丙甲、郭某某、郝某某丙乙、郝某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某某,郝某某丙甲,郭某某,郝某某丙乙,郝某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112号申请人翟某某,男。被申请人郝某某丙甲,男。被申请人郭某某,女。被申请人郝某某丙乙,男。被申请人郝某某丙,女。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翟某某与被申请人郝某某丙甲、郭某某、郝某某丙乙、郝某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某名下位于府谷县某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某某某某小区×号楼××楼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郝某某丁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陕K×××××)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申请人郭某某名下位于府谷县某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某某某某小区×号楼××楼房屋一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十四条、第四百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某某名下位于府谷县某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某某某某小区×号楼××楼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