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茂元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州市人民法院,李茂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彭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回龙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曾耀林,职务:院长。被执行人:李茂元,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李茂元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茂元罚金2000元,未执行金额2000元。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剑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