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民终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上饶县远翔实业有限公司、杨柱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饶县远翔实业有限公司,杨柱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终8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饶县远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枫岭头镇龙井湾,组织机构代码79945911-0。法定代表人:桑高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昌林,江西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柱良,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委托代理人:吴运明、周秋波,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上饶县远翔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柱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一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行申56号行政裁定书,就上饶县远翔实业有限公司与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柱良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作出(2016)赣11行再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饶人社伤字〔2014〕79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要求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上诉人杨柱良是否属于工伤作出重新认定。现上诉人上饶县远翔实业有限公司以本案起诉的法律依据已被撤销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饶县远翔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一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饶县远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饶县远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饶县远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锐审判员 涂巍林审判员 王 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