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终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安肤奇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安肤奇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终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安肤奇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林和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富,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安肤奇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肤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8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肤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富昱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肤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6)粤0106民初180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安肤奇公司无需承担相关费用;2.富昱特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著作权人未明,富昱特公司并未出具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证据,涉案图片(19569036)中的水印和××.tw网站中的声明不能作为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证据;二、安肤奇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日期为2013年12月2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相关法律规定,富昱特公司在本案中的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三、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2010年8月至10月间,案外人亿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神州功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兆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各从富昱特公司处购买了案外图片一幅,价格分别为5000元、10000元、5000元”与本案无关,且其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没有相应的依据。富昱特公司未到庭,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1.富昱特公司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安肤奇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存在第三方权利人;2.安肤奇公司认为富昱特公司的起诉超出诉讼时效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3.一审判赔数额主要依据法定赔偿,考虑到具体的维权支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富昱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安肤奇公司向富昱特公司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1万元;2.安肤奇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安肤奇公司承担一审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31日,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RECo,Ltd.)(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确认富昱特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览、复制、发行、放映、广播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富尔特公司展示于××.tw及该网址所属所有二级域名对应的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包括但不限于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作品;确认富昱特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订之前及之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该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授权文件已办理公证认证手续。2015年10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公证处出具(2015)宁钟证经内字4164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10月25日,依据富昱特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庆伟的申请,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刘庆伟打开电脑浏览器输入http://weibo.com/2141521310进入“安肤奇化妆品”微博页面,该页面显示其为安肤奇公司官方微博,并输入http://weibo.com/2141521310/Ap2oUCKRV,显示该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所发的微博附有图片内容为“拉伸的女人”。2016年9月14日,应富昱特公司代理人刘庆伟要求,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人员操作电脑登陆网站××.tw,进入“imagemore”主页(显示地址“sc.imagemore.com.tw”),在该网站上搜索到编号为19569036图片,上述图片显示有“IMAGEMORE”“××”字样水印,图片均附有如下著作权声明:“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经富昱特公司申请,上述网页浏览、保存网页信息过程,由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于2016年9月18日出具(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3003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过程与现场发生情况相符。经比对,该图片与安肤奇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发出的微博所附图片基本一致。另查明,2010年8月至10月间,案外人亿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神州功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兆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各自从富昱特公司处购买了案外图片一幅,价格依次为5000元、10000元、5000元。再查明,安肤奇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经营范围商品批发贸易、商品零售贸易、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等。富昱特公司主张各案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其中5000元系图片赔偿金,没有具体的计算方式,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并就律师费主张提交了(2011)粤科德律民字第146号《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但未提供律师费票据;就公证费提交了发票两张总共1600元。以上事实,有富昱特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票据等证据及富昱特公司的陈述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就涉案图片的权属,富昱特公司提交的富尔特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内容与公证书显示的网站××.tw登载涉案图片的水印署名、版权声明内容能相互佐证,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富尔特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富昱特公司经富尔特公司合法授权取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相关权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富昱特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可以证实,安肤奇公司在新浪微博上使用了与富昱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基本一致的图片,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涉案图片已经过合法授权,其行为已构成对富昱特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富昱特公司提供的图片订购合同显示的图片大小、用途与安肤奇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并不具有可比性,故富昱特公司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安肤奇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安肤奇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和富昱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及合理程度、本案为系列案之一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安肤奇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300元;二、驳回富昱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50元,由安肤奇公司承担(安肤奇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该费用)。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富昱特公司在本案中的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二、富昱特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三、一审法院判赔金额是否合法恰当。一、关于富昱特公司在本案中的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安肤奇公司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在二审中提出,且没有新证据能够证明富昱特公司的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安肤奇公司关于富昱特公司在本案中的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富昱特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富昱特公司提交的富尔特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内容与公证书显示的网站××.tw登载涉案图片的水印署名、版权声明内容能相互佐证。在安肤奇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富昱特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安肤奇公司关于富昱特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相关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三、关于一审法院判赔金额是否合法恰当的问题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无足够证据证明富昱特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者安肤奇公司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类型、安肤奇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图片的使用方式、富昱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及合理程度、本案为系列案之一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安肤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市安肤奇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盛和审 判 员 刘培英审 判 员 谭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 博书 记 员 朱秋婷李利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