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景坤、唐茶英与芷江侗族自治县移民开发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景坤,唐茶英,芷江侗族自治县移民开发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7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景坤,男,1945年4月1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茶英,女,1945年2月1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春海(系申请人田景坤、唐茶英之子),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小北街**号。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芷江侗族自治县移民开发局,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法定代表人龙克文,局长。再审申请人田景坤、唐茶英因诉被申请人芷江侗族自治县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芷江移民局)行政侵权及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行终字第1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景坤、唐茶英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否定二上诉人为蟒塘电站电库区移民身份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被二审法院遗漏,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二审裁定并改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芷江移民局作出的《关于田景坤、唐茶英要求落实移民后期扶持补贴问题的答复》,指出申请人田景坤、唐茶英的搬迁安置不符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田景坤、唐茶英不能核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该答复并未否定申请人田景坤、唐茶英的移民身份。二审裁定对此也作出了相同的认定。故,申请人提出“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否定二上诉人为蟒塘电站电库区移民身份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被二审法院遗漏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和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知》、《怀化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实施方案》与《芷江侗族自治县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和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工作均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其中,芷江侗族自治县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后扶办公室负责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分解和移民身份的审核,落实农村移民人口人均600元的扶持方式等工作。故,对移民及移民后扶人口身份的审核、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不是芷江移民局的工作职责,申请人田景坤、唐茶英要求芷江移民局恢复其移民身份,享受移民一切政策待遇,并支付移民后期扶持补贴款属错列被告,原二审裁定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田景坤、唐茶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景坤、唐茶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龚金真审判员 潘 兵审判员 谷国艳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祎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