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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国栋、刘国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栋,刘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栋,男,1976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国金,男,住所地武强县。张国栋申请刘国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205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国栋于2016-1-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2053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荀金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