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与马启明行政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马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0122行审16号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永山,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占德,男,拦隆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绍生,男,拦隆口镇土地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马启明,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马启明不履行湟国土征字(2017)第10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以双方达成和解,已无强制执行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石丽章审 判 员 李瑞华人民陪审员 李泰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志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