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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书伟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绍兴百思寒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伟,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绍兴百思寒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2629号原告陈某伟,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麦树明,男,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陈家俊,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被告绍兴百思寒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孙建刚。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7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9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丁  佳  佳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人民陪审员 解  利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莫睿斯(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