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威、钱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威,钱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36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威,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昌市西湖区。2002年4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3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钱俊,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南昌市青云谱区房管局职工,户籍地南昌市青云谱区,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7年3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威、钱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威、钱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张威在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北路京福花园小区门口,以150元的价格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被告人钱俊。被告人钱俊购买该毒品后,在同一地点,以150元的价格将该毒品再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2017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威在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万国酒店门口,以260元的价格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钱俊。被告人钱俊购买该毒品后,在京福花园小区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将该毒品再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后被告人钱俊、吸毒人员邓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吸毒人员邓某身上缴获交易的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袋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净重0.77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钱俊被抓获后,配合民警,于2017年3月2日中午,在万国酒店1008房内,以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威购买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袋甲基苯丙胺。二人完成交易后,离开房间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钱俊身上缴获交易的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袋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净重1.13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张威被抓获后,配合民警,抓获一名涉毒人员黄某(另案处理)。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归案经过、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威三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9克,情节严重;被告人钱俊二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77克,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诉诸法院,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威、钱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威、钱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抓获经过、搜查证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入库单、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西湖公安吸毒成瘾认定意见、称重笔录、微信通话记录照片、邓某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威、钱俊在2017年2月28日至3月2日期间手机通话记录、证人邓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威、钱俊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张威、钱俊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威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三次向他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9克及售价150元的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袋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其多次贩卖毒品,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被告人钱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两次向他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77克及售价150元的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袋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威、钱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威、钱俊被抓获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民警,缉捕其他涉毒案件罪犯,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张威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钱俊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威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二、被告人钱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方 园人民陪审员 杨文霆人民陪审员 殷俊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龙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