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467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蕊,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199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