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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6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467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蕊,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199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