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锋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锋,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捕前住库尔勒市上户镇哈拉苏二队。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锋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田锋与被害人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于库尔勒市上户镇哈拉苏二队李某某家中。两人在同居期间,因感情矛盾多次发生争吵。2016年1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田锋饮酒后发现房间内放有农药”草甘膦异丙胺盐”,便产生将农药倒入家中盛装生活用水的塑料桶内毒害李某某的想法,便拿起一瓶农药”草甘膦p倒入塑料桶内,被进入房间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将农药瓶夺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田锋出门追赶未果后逃离现场。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犯罪制造条件的,属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请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当庭发表量刑意见:被告人田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被告人田锋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和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田锋与被害人李某2经人介绍认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于库尔勒市上户镇哈拉苏二队李某2家中。两人在同居期间,因感情矛盾多次发生争吵。2016年1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田锋饮酒后发现房间内放有农药”草甘膦异丙胺盐”,便产生将农药倒入家中盛装生活用水的塑料桶内毒害李某2的想法,遂拿起一瓶农药”草甘膦异丙胺盐”倒入该塑料水桶内,被进入房间的被害人李某2发现将农药瓶夺走后离开现场,被告人田锋出门追赶未果后逃离现场。当日17时21分许,库尔勒市公安局民警在库尔勒市上户镇一商店内将田峰抓获。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2月7日17时21分,李某2报警称:当日15时许,其从库尔勒市上户镇哈拉苏二队自己的院落回到房屋内时,发现与其同一生活的田锋正在将农药”草甘膦”倒入其装生活用水的塑料桶内,其怀疑田锋欲使用农药对其进行毒害。(2)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实,2014年3月左右,因为我老公去世了,田锋的姨夫老石介绍田锋给我认识,让田锋跟我一起过日子。我和田锋的关系一直都不好,田锋有些懒,而且喜欢喝酒,喝完酒耍酒疯骂人,我顶嘴他还会打我,我不想跟田锋一起生活,劝他说好聚好散,但田锋一直都赖着不愿意。2016年12月5日下午15点左右,田锋从外面喝完酒回来躺在床上睡觉,我煮面给他吃,他吃完就骂我,我听后很生气就说:”当初我不同意,你非要赖着不走,我没要你一分钱,你为什么要死缠着我不放。”他说:”我看定你的,你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我死缠着你不放,你也找不了别人,晚上你要陪我睡。”我问他:”你凭啥?我又没同意,你赖在这儿,你想走就走,我不会陪你睡的。”田锋说:”走?我不走,我走也要把你烧死,你敢报警,我坐牢出来把你们全都杀掉,我找到你老家把你其他家人也杀死。”我质问他:”我又没花你一分钱,你凭啥要来杀我们,我们哪里做错了吗?”然后他从床上爬起来出去了,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壶油洒在三间房子的地上,他又从床上拿了卫生纸,在地上沾了油,然后用打火机把卫生纸点着扔在洒了柴油的地方,然后柴油就着起来了,我赶紧把火踩灭。他又去另外两间房用同样的方式点火,我闻出来是柴油,就把柴油桶夺过来。当时我二儿子和小儿子都在一进门右手边的房子睡觉,田锋进去点火时,我赶紧把老二儿子喊起来让他穿衣服,如果火着起来就快跑,后地上的火被我踩灭了,就没喊小儿子,紧接着我出去报警了。警察来后就把田锋带走了,对田锋进行了批评教育,第二天就让田锋回来了。田锋回来后说”你们的日子不长了。”点火的事情过后,田锋还住在我那里。后我把这桶柴油放在我们家门口下面的防水渠里。今天早上我送小儿子去上学,大概中午12点回到家看到田锋正在泡方便面,已经喝得醉醺醺的。田锋让我二儿子给他倒酒,他喝了几口,就把酒吐在中间房子的柴火上,并给我说:”冷得很,出去弄柴火去。”我不愿意去,田锋说:”你不去的话我就把你们床上的衣服烧掉。”说着他就从床上抽了一件衣服准备往锅灶里塞,我赶紧把衣服抢过来说:”行,我去弄柴火,你不要烧衣服。”后我出去弄柴火把灶台点着了,田锋就坐在灶台跟前烤火,我去左手边的房间里看电视,田锋也跟着进来,我二儿子也过来坐在我怀里看电视,过会儿我叫儿子去看看灶台里的火,儿子从我腿上滑下去的时候手扫到田锋身上了,田锋就说我儿子:”你的阳寿也不长了。”我气得不行,就去房子外面待了一会儿。后我回到房子,田锋跟我说把他所有东西拿出来,他要到哈拉苏找间房子去住一个星期,把事情处理完再走。我问田锋:”难道你要把我们都砍死再走吗?”田锋说:”我不砍你们,反正你们也活不长。”然后我说:”行,那我给你找。”田锋说:”把我的刀给我拿出来。”我就从中间房子的木桶里把田锋的砍刀拿出来扔到房子外面,然后田锋又让我把柴油也拿出来,我害怕他又点柴油,就没给他。我生气地站在门外面。过了大概二十分钟左右,我二儿子出来跟我说:”妈妈,他把我撵出来了,不让我待在屋里。”这时我赶紧进房子,发现田锋正在往我们平时装水的水桶里倒农药甘草磷,我上前把田锋手里的农药瓶子夺过来,发现里面的农药已经全都倒在水桶里了,我害怕田锋再用别的方式害我们,就拿着空瓶子往房子外面跑,并喊我儿子一起跑,我儿子骑着自行车跟在后面,田锋从房子里拿了一根布条做的绳子出来追我,但没追上我,我一边跑一边打电话报警,田锋追了大概有二三十米后,发现追不上我,他就顺着路跑到公路那边搭个车离开了。我看田锋走了就和儿子在外面等警察过来,警察来后我才回房子的。甘草磷是我今年5月份购买回来毒苇草的,我们用剪刀把苇草齐根剪断,把甘草磷抹在间断的那个面上,苇草吸收了甘草磷后就会死。当时我买了一箱子零10瓶,一共是22瓶,之前我点苇草用了一瓶,今天田锋倒了一瓶,现在就剩20瓶了。平时这个桶里的水基本都是洗菜、做饭、烧开水用的,洗衣服都是去不远处的大渠。吃饭是分开吃的,我和田锋一起吃,孙某1和孙国阳一起吃。我感觉田锋要用甘草磷毒我和我儿子,因为正好这一天他说他要走,还往我的水桶里倒甘草磷。(3)证人孙某1(男,10岁,李某2次子)证实,2016年12月7日15时左右,田峰叔叔问我妈妈要他放在我们家里的刀、油、还有药,还让我妈妈帮他装点红枣,邮给他老家的人。这时候我妈妈出去上厕所,当时田峰就在放水桶的房子,他让我出去,我出去后他就把房子门关上,我在门外站了三四分钟,我妈妈回来看见我在门口站着,就过去把房门推开,推开后我看见田峰叔叔拿了个农药瓶子往我们家的水桶里倒农药,农药马上就倒完了,妈妈看见后过去将空瓶子抢过来,田峰又拿了根绳子,我妈妈看见就拿着瓶子跑了。田峰在后面追了50米左右。后我骑着自行车赶到我妈妈跟前,告诉我妈妈快点跑,我妈妈边跑边报警了,过了十几分钟警察就来了。(4)证人孙某2(李某2长子)证实,2014年左右,我妈妈李某2经田峰姨夫介绍认识田锋。大概去年春天田锋就住在我们家里。他和我妈关系不太好,我在家时他们两人基本每天都会吵架。有时候三四天就会动手。今天下午四点半我给母亲打电话,母亲告诉我说进门的时候看见家里被田峰泼柴油,还往桶里倒农药。我问母亲在那里,他说在警车上准备去上户派出所。我家里有三个水桶,都是用来装饮用水的。(5)证人王某证实,我是库尔勒市公安局上户镇派出所的民警。田锋和李某2住在上户镇哈拉苏老二队,属于上户派出所辖区。他们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一起待两年了。他们经常吵吵闹闹,有时和好,有时又闹分手。李某2报过好多次警,我们派出所好多人都出过他们家的警。这两年李某2报警都是因为家庭矛盾,李某2赶田锋走,田锋不走,我们出警也是调解,让田锋尊重李某2的意思,因为那是李某2的房子,田锋走了没多久又去李某2家里了,反正这样的警我们没少出。还有一次是2016年11月或12月份的时候,李某2报警说田锋在房子里点柴油,要把房子烧掉,我们也出警了,看到房子门口就倒了一点点柴油,上面有点过的卫生纸,已经被踩灭了。再后来就是李某2报警说田锋下农药要毒死她。当时田锋已经跑了,我们派出所的人在上户镇里把田锋抓获的。(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移送清单证实,2016年12月8日库尔勒市公安局接收到李某2提交的农药瓶1个(白色瓶子,红色瓶盖,印有草甘膦乙丙铵盐),并随案移送本院。(7)刑事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2指认草甘膦异丙胺盐瓶子的现场照片。(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田峰指认,库尔勒市上户镇哈拉苏二队李某2住宅内就是其泼洒柴油并点火的地点;中间房屋内蓝色塑料水桶为其2016年12月7日15时许倾倒农药的水桶。并附指认照片。(9)物证证实,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被告人田峰用于投毒杀人所使用的草甘膦异丙铵盐瓶子。(10)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2月8日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田峰、被害人李某2身体分别进行检查,其二人身上无明显外伤,并附检查照片。(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现场方位位于库尔勒市上户镇哈拉苏二队李某2住宅,现场北侧为十八团大渠,现场西侧为一条南北走向的土路,现场南侧为一条东西走向的排碱渠,东侧为李某2家梨园。中心现场位于库尔勒市上户镇哈拉苏二队李某2住宅厨房内。该住宅为砖混结构自建平房,坐北朝南门朝北开,房门南侧2米处有一条东西走向的水沟,水沟盖有木板,掀开后发现一白色塑料油壶,壶内装有黄色液体高21厘米。由房门进入厨房,餐桌东侧有铁锅,铁锅东侧有一个蓝色塑料水桶,高95厘米,直径58厘米,水桶上表面有一个直径6厘米的洞口,洞口内插有一根黑色胶皮管,洞口周围有一圈凹槽,凹槽内有淡红色液体(拍照后固定盛装提取,标记为1号物证),将水桶上表面用钢锯锯开,发现桶内装有淡红色液体,液体深43厘米(拍照固定后盛装提取,标记为2号物证)。东卧室双人床下有一纸箱,纸箱印有”草甘膦异丙胺盐”字样,装有11个塑料瓶包装的”草甘膦异丙胺盐”,瓶内装有淡红色液体。并附现场勘验照片。(12)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证实,送检的被害人李某2家中水桶内提取检材,与送检的犯罪嫌疑人田峰所使用的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成分相同。(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田锋出生于1976年9月24日,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7日17时21分,库尔勒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在库尔勒市上户镇一商店内将田峰抓获。(15)被告人田峰供述称,我是2014年2、3月份通过我姨夫石海发介绍认识的李某2,我们双方都愿意一起过日子,然后就住在一起。2016年12月7日早上10点,我起来后在家里看电视、喝酒,孙某1也在家看电视。我喝到中午时,李某2送孙国阳上学回来,还带了个收废品的,她就在院子里收拾废铁和废药瓶子卖给那个收废品的。我在房子里看了会儿电视,孙某1在我眼前跑来跑去,我怕孙某1碰倒了就让他出去,孙某1就出去了。我用水舀子在白色水桶里面舀了点水喝,扭头看见东边那个屋子门口有一箱子打草用的农药,我就想着把农药倒进装水的蓝色水桶里,然后把水抽出来烧水喝掉自杀。我拿了农药出来对着蓝色水桶的桶口扣上去往里面倒,正在倒的时候李某2进来了,我就想着用这个倒入农药的水做饭,然后我和李某2一起吃饭一起死。李某2进来后很迅速地把农药瓶子夺过去,然后跑出房子,我就去追她,我一边追一边喊:”拐回来,站住!”李某2没有停,一直往外面跑。当时孙某1也在跑,我没有追上他们,就去大渠边上拦了一辆车去上户镇补办手机卡去了。因为我担心李某2去报警,想着不行就把那个蓝色水桶里的水倒掉,再去拉一桶水回来,而且我一个人也弄不动那个蓝色水桶,我就打算把李某2追回来。我到了上户先去移动营业厅补办了一张手机卡,后用营业厅的固定电话给李某2打了个电话问她我的手机在不在家里,李某2说在家,她问我在哪,我说在上户,然后她就把电话挂了,我出营业厅的时候,警察就过来把我带走了。在这之前几天,我在家喝了白酒,突然就产生想要自杀的想法,我就把之前准备好的柴油拿出来,倒了一些柴油在我睡觉的床下面的地面上,并拿了卫生纸点着扔在地上的柴油上,柴油一下就点燃了,李某2赶紧把火踩灭了。又过了几天,也就是两三天前的晚上,我在房子里喝了白酒,又产生点火把自己烧死自杀的想法,跟上次一样在我床边的地上倒了柴油,然后把点着的卫生纸扔在柴油上,结果又被李某2踩灭了,接着李某2就报案了,没过一会儿警察就把我带走了。因为我一心一意想跟李某2过日子,但是李某2成天听别人的话,跟我闹,说什么不跟我过了,还说我死也不要死到她的房子里,我就想到自杀了。因为李某2进来看到我往水桶里面倒农药了,我就想着要用水桶里的水做饭,我和李某2吃了一起死。孙某1和孙国阳不会用蓝色水桶里面的水,因为那段时间都是单独给他们炖鸡蛋吃,孩子不和我们一起吃。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确认为本案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锋为了毒害被害人,制造条件,将农药倒入被害人生活用水的桶中,属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二、作案工具:印有”草甘膦乙丙铵盐”的红盖农药瓶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美玲人民陪审员 班亚飞人民陪审员 曾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