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5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田应涛、曾立明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田应涛,曾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田应涛,男,生于1978年7月14日。被执行人:曾立明,女,生于1983年6月12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田应涛、曾立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田应涛、曾立明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潜卫计征决(2016)第3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