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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继凤、初建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继凤,初建元,孙安江,孙安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财保22号申请人:杨继凤,女,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申请人:初建元(园),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被申请人:孙安江,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申请人:孙安冰,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申请人杨继凤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83000元。申请人杨继凤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初建元(园)、孙安江、孙安冰的银行存款83000元,或查封其价值83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初建元(园)、孙安江、孙安冰负责保管。查封申请人杨继凤在临西县城玉兰西路北侧(房产证号:邢房权证临西字第××号)房屋,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由申请人杨继凤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850元,由申请人杨继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