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陆某某、张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54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男,198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代理人李茂,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光辉,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7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某某牌号闽G×××××小汽车。查封期限2年。车辆查封或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长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晶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赣0827执54号吉安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关于申请执行人陆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827执54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1、查封张某某牌号闽G×××××东风雪铁龙小汽车一辆;禁止其办理过户或抵押登记等手续;2、不予办理年审手续;3、发现该车时,协助对该车暂扣,并及时通知本院(本院联系人;刘法官,电话:1368706****)。附:(2017)赣0827执5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办案部门:遂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电话:0796-63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