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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字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全永申请赵亮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永,骆桂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字990号申请执行人杨全永,男,汉族,1957年4月7日出生,住大同市翰林别院10楼2单元802号。被行人赵亮,男,汉族,1960年6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清秀元南区14号楼4单元432号。被执行人骆桂枝,女,汉族,1960年3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清秀元南区14号楼4单元432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贵于2017年6月26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赵亮、骆桂枝银行存款五百八十八万九千零九十五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白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