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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曾杰与讷建、梁彩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杰,讷建,梁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财保40号申请人曾杰,58岁,现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讷建,47岁,现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梁彩凤,45岁,住址同上。申请人曾杰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讷建、梁彩凤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路号的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周凯庆所有的呼和浩特市××区号房屋作为担保,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讷建、梁彩凤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路号(以22万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周凯庆所有的呼和浩特市××区号房屋,产权号:2014102410。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曾杰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