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杜娟与沈阳澳德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娟,沈阳澳德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285号原告杜娟,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澳德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3132828891。法定代表人付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娟诉被告沈阳澳德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娟承担。审判员 彭瑞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