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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与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2410号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西路**号。负责人:段*,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号****小区。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与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