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与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2410号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西路**号。负责人:段*,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号****小区。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与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