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人泰州翔宇铸造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泰州翔宇铸造有限公司,盐城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9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人泰州翔宇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兴化市沈伦工业集中区沈南路。法定代表人邵桂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南路51号2幢。法定代表人余伟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泰州翔宇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苏0991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1、被告盐城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泰州翔宇铸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从2016年10月起,每月的30日之前给付25000元(开户名称:泰州翔宇铸造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沈伦支行;账号:3274),直至履行完毕。原告泰州翔宇铸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2、如被告盐城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泰州翔宇铸造有限公司有权就涉案货款1119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全部未清偿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被告盐城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盐城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翔宇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翔宇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盛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泰州翔宇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91执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为华审 判 员 周洪庆代理审判员 胥 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