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1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于占东贪污罪一案查封银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709号之一被执行人于占东,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于占东贪污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莱州刑初字第64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移交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占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7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福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