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凌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凌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448号原告:杜某某,男,1968年5月12日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凌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102线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凌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8元,减半收取2059元,保全费14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晨 来自: